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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招投标新政策__进行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10/12 阅读次数:】【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招投标改革大幕,已然徐徐拉开!近几年来,招投标无可置疑地成为“网红”活动。从中央到地方,相关文件层出不穷。各地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更是连出重拳。

追根溯源,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针对呼声很高的招投标改革,做了明确说明:

1、防止“一刀切”: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

2、纳入交易平台: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3、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目前,多项与招投标相关的政策已经或正在出台!

最低价中标

为了遏制市场上屡屡出现的“恶意低价中标”现象,住建部在《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

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推行履约担保基础上的最低价中标,制约恶意低价中标行为。

早前,国家发改委对《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业界呼吁多年的“修法”工作,终于迎来落实!

  • 明确“最低投标价”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评标方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 评标委员会可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编者注:修改前的条例是“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修改后,中标人的确定除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之外,也可以由招标人通过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此外,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修订,也将是招投标改革的“重头戏”之一。

工程招标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点明:

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2017年,国务院在《2017年立法计划》中,已经将此内容列入计划,并力争在2019年内完成。

那么,目前哪些工程项目是必须要招标的?

1、招标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工程规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这是当下正在施行的标准,今年如何改,且拭目以待!

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发改委对在拟修订的《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早前,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6部委印发了《“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明确提出:

2017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2018年,全面实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与其他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2019年,实现全国电子招标采购系统互联互通,全面发挥监管作用。

  • 如今,已进入2020年,这一行动方案是否能够完全落实,只看是否还有大动作!
  • 鼓励民间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六部委在文件中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未来的招投标,可以在政府的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进行,也可以在合法的社会平台上进行。

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 破除地方壁垒

在方案中,六部委特别强调要“破除市场壁垒”。重点关注针对电子招标采购增设审批许可、指定交易平台和工具软件、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等现象。

当前政策

1、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如果是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同时也存在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标的。

可以不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邀请招标

另外,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中标无效的7种情况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以下7类情况属于“中标无效”。

  • 依法必须招标未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未进行招标的,中标无效。
  • 泄露标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围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 借用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标资料,影响中标。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 招标、投标方私下接触。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违法确定或更换评标专家。招标人违法确定或者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

“中标无效”,那么中标通知书和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没有法律约束力。施工企业应当获取的工程款将不能得到法律保障。